西交人〔2015〕5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5〕20号)要求,学校将进一步加强备案人员因私证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日常报备管理
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我校日常报备管理工作,定期收集数据信息后向西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进行备案人员的信息变更工作。
二、专项治理工作范围
依据《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关于贯彻实施中央组织部、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意见》(陕公通字〔2003〕92号)精神,我校登记备案人员范围为:涉密人员、副处级及以上人员、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三、专项治理工作具体安排
(一)进一步完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库,做到应备尽备。各单位按照要求,将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登记造册,于2015年6月15日前将本单位《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信息查询表》提供给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将信息汇总后于2015年6月19日之前报送西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二)集中保管因私出国(境)证件,做到应缴尽缴。6月30日前,各单位应完成本单位报备人员因私证件集中保管工作。其中,副处级及以上校管领导干部的因私证件由组织部统一管理;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因私证件由离(退)处统一管理。对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拒不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单位集中保管的登记备案人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三)全面开展核查工作。各单位应在分党委的领导下,重点核查以下7类问题:1.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2.违规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3.瞒报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4.未经组织审批擅自因私出国(境)的;5.未按审批要求擅自变更因私出国(境)行程、日期等的;6.瞒报因私出国(境)情况的;7.审批因私出国(境)事项把关不严的。各单位于6月30日前将核查情况书面报人力资源部。
(四)加强监督管理,严肃追究责任。8月份中央组织部将会同公安部组成检查组,对各地各单位专项治理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抽查。若发现在专项治理工作中不负责任、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建立信息共享预警机制,实现常态化管理。各单位要和组织、人事、保密办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联系,及时沟通情况,互通共享信息,重点加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人的管理监督,建立预警机制,坚决防范违规违纪因私出国(境)行为发生,形成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因私证件的统一管理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备案人员因私证件情况登记和集中保管工作。
(二)备案人员须主动配合所在单位做好因私证件的集中保管工作。如有故意隐瞒事实,拒不接受集中保管的,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西安交通大学
201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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